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;

没能争取缓刑也是理所当然的;

为一个知错不改的犯罪嫌疑人辩护,得不到法庭和检察院的理解也是理所当然的;

没能胜诉被犯罪嫌疑人辱骂,记恨也是理所当然的。

但是如果在饮酒的背后,是19岁的被告人被公司单位的同事硬逼的呢?

但是如果在危险驾驶的背后,是19岁的被告人被公司单位的同事硬逼的呢?

但是如果在危险驾驶致伤的背后,是被相关人员串好了供,将全责任推卸给被告人一人的呢?

因为年少贫困来工作,被推卸了不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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