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七章赵国党争(2 / 2)

“其二,赵俊醉酒行凶,乃是事实。然而醉酒一事,非是他人怂恿,亦非他人迫。赵俊因为自己控制不住,就行凶杀人。如是因为如此则免除责罚,则天醉酒之人,不管有无动机,则皆可免其刑罚,此于天无辜之人有何公理可言?”

“至于因其罪过,罚其田产归公,乃是律法所定。不能因为其实公族之人,其良田就归入公族,此乃律法之所无也。”

“臣乃国家司寇,此事于于理,于国于法,都无半错判之嫌,反而条条有理有据,乃是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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